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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春大学关于印发《长春大学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审核人:

长大校发〔2017〕  号

长春大学关于印发《长春大学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长春大学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经2017年5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大学考试管理工作规定

                                       长春大学

                                  2017年6月22日

长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长春大学考试管理工作规定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现对考试的组织领导、考试调度、考试命题、试卷保密、考场组织、试卷评阅、成绩管理、试卷存档及成绩分析等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1.全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院(部)的考试工作在院长、部主任领导下进行,主管教学的院长、部主任和院(部)办公室主任分别任主考和副主考。

2.学校成立考风考纪工作组,各院(部)建立巡视员队伍,加强对考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3.各院(部)应抽调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监考,任课教师担任所授课程的主考。

4.期末考试前,学校召开由各院(部)主考、副主考、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参加的考试工作动员会,各院(部)要召开单位领导工作会议,任课教师、监考人员会议,学生动员会,传达学校考试工作会议精神,并对本院(部)考前的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考试工作各环节做出具体部署。

二、考试调度

1.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每学期末由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自动编制出各院(部)的考试工作进程表初稿(包括考试时间、地点、考试方式),各院(部)办公室按规定时间统一核对确认并安排监考教师后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统一审核,于考试前2周向全校师生公布执行。考试进程表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动。

2.教师期末考试监考工作是教师正常教学任务的一部分,每一位教师均应服从院(部)安排,积极主动承担监考任务,任何人不得拒绝执行监考任务。

3.监考教师安排由开课院(部)负责录入系统。公共基础课监考任务由开课院(部)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承担。

4.期末考试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进行,按照培养方案14周(含14周)之前结束的课程可申请提前考试,须填写《长春大学提前安排期末考试申请表》,经院(部)和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三、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须规范、科学,具体遵照《长春大学课程考试命题规范》执行。

四、试卷印刷

1.试题印刷采用命题原稿直接制版印刷的办法印制,以增强准确性和保密性。试题用纸一律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刷的命题用纸。

2.试题印刷、装订工作由各系(教研室)负责,试题保管工作由各院(部)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各科试题原稿应提前1周送交教务处文印室。

3.要做好试卷印刷、装订、密封等各项环节及试卷交接的登记备案工作。

4.印刷过程中的废页、版纸每天要装箱封存,待所有考试结束后在工作人员监督下销毁。

5.试题印出后应按考场人数装入《长春大学考试试卷袋》密封保管。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如发生试卷泄密事故,应立即报告教务处采取措施,并追查原因。

五、考场组织

1.考场要根据实际情况编排,考试要拉单桌,活动桌椅要桌口朝前。多媒体教室、合堂教室及大阶梯教室要以每位考生占3个左右座位的安排为宜。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对号入座。

2.监考人员必须是授课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不能担任所授课程班级的监考。监考人员应按以下比例聘任:考生在40人以下的考场指派2人监考,考生在40一80人考场指派3人监考,80人以上考场指派4人监考。监考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文件与制度,严格执行《长春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3.后勤管理部门要在考试期间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考场清洁卫生,每次考试前要检查、清理考场,保证电源畅通,准时打开考场。

六、试卷评阅

1.试卷评阅时间、地点由各院(部)统一安排,主要采用集体评阅、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

2.阅卷前,阅卷组教师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确保评分准确合理。阅卷前应装订密封试卷,同时清点试卷份数,核对无误后开始阅卷。

3试卷评阅一律用红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每道小题答对的应打对号,部分答对的应打半对号,对出现错误的地方应作出标记,并在小题上记“负分”,每类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计算题等)前的记分栏内记“正分”,试卷最上端各项记分栏内各项均记“正分”。凡无标记者视为判卷失误。

4.评卷过程应认真细致,卷面分数不得随意涂改,如出现笔误需改正时,要有阅卷教师签名。阅卷过程中不得拆开密封签,否则按违纪处理。

5.评卷要认真、公正、准确,严格掌握评分标准,不得随意降低要求和提高卷面成绩。阅卷后阅卷教师应在试卷封皮上签名。试卷评卷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天。

6.评卷结束时,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进行全面复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责成原阅卷教师予以更正。

7.院(部)要组织专家组对评卷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阅卷教师不负责任,误判率过高、标准不统一、记分模糊现象过多等情况,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学生对试卷评分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10日内填写《长春大学试卷复查审批表》向开课院(部)申请复查,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教师所在院(部)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开课院(部)指派2名以上专业课教师进行复查,如确系评卷有误,由系(教研室)主任同意,任课教师更改试卷签字后,将改正后的成绩单及更改审批单经教务处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教务科进行更正。

9.评卷结束后,对卷面成绩出现明显偏离正态分布,不及格率达到30%及以上的情况,院(部)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教务处,不得私自制定政策进行调整处理。

七、成绩管理

成绩管理有关要求执行《长春大学本科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八、试卷保密

试卷保密的有关要求执行长春大学考试试卷保密管理规定》。

九、试卷存档及成绩分析

1.学生考试试卷由开课院(部)存档至学生毕业后1年。对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试卷丢失者,按《长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每门课程均要求以任课教师承担的授课班级(临班)为单位进行试卷及成绩分析,认真总结本次考试反映出的问题,要客观、有针对性,并提出在今后的教学中的改进措施。

3.试卷及成绩分析后,须将《长春大学试卷及成绩分析报告书》按顺序装订后装入《长春大学考试试卷袋》保存。

十、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一切考试。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长大教字[2004]41号)和《长春大学考试管理工作

暂行规定(修订)》(长大教字[2006]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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