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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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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部下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现予以转发,请认真学习。

各学院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和讨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要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各项规定,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附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长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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