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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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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3 ] 219号)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 2014 ] 22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四)一次性完成学年内规定的教学计划内容;  

(五)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六)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奖励比例与标准

第三条第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即为学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第二、三学年则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评审确定。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和标准如下:

培养层次  

年级  

等级  

奖励对象、比例  

额度  

硕士  

研究生  

硕一  

按新生奖学金政策  

硕二  

硕三  

一等  

10 %  

8000  

二等  

20 %  

5000  

三等  

40 %  

3000  

 

第三章评审组织、程序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管理、监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成员由研究生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思想政治工作教师、学生代表为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审核并予以答复。如果申述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然存在异议,可以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

第十条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奖学金的有关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可获得与学制年份相同的学业奖学金次数。

第十二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资助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因特殊情况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在其延长学习期间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有一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通过的学生,不能参评当年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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