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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评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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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评奖评优的公正、公平,特制定《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评奖细则》,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则

1.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出更多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依据本条例对硕士研究生中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

3.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4.长春大学研究生科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各项评优、奖励工作。

二、奖励种类

1.优秀研究生 

2.优秀毕业研究生 

3.优秀研究生干部 

4.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5.研究生个人单项奖: 

(1)研究生学术活动先进个人; 

(2)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先进个人;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优秀研究生每年评定一次,申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思想上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讲究个人修养;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全学年学位考试成绩优良,必修课、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外语成绩达到国家统一考试及格线以上; 

4.积极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参考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中“学术成果”一项) 

5.积极参加体育煅练,身体健康; 

6.当年至少获1次个人单项奖励; 

7.同等条件下为长春大学做出服务贡献,争得荣誉者优先考虑。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研究生每年评定一次,仅限当年毕业研究生参评,申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品行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和不良记录;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积极参与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3.积极参加各类活动,在校期间获得过1次(含)校级及以上奖励(个人单项奖除外)或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4.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至少有2篇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5.社会工作能力较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担任过党支部委员、研究生会干部,成绩突出者; 

6.同等条件下,为长春大学做出服务贡献或争得荣誉者,在读期间有学术成果者优先考虑;(参考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中“学术成果”一项) 

7.修完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合格,符合毕业条件,并即将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如未办完手续而离校者或不能按要求及时离校者;无正当理由要求改派者;毕业前夕如学位论文没有通过或发生其他不良行为,如作弊、剽窃他人成果等,其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将自动取消,并应退回相应奖励及证书。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研究生每年评定一次,申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须是学校研究生会干部,研究生党支部成员; 

2.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工作效果良好,组织观念强,日常生活中能严格要求自己,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3.有较强法纪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同学,积极组织研究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术活动、科技活动和文体活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热爱所担任的工作,热情为大家服务,乐于奉献、任劳任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独立地、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圆满地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5.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除“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良好以上”外,其它条件参照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执行。 

(四)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思想上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讲究个人修养;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全学年学位考试成绩优良,必修课、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外语成绩达到国家统一考试及格线以上; 

4.积极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突出科研成果; 

评定标准和具体办法(量化原则):

1.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服务意识,采取百分制评分排名。 

(1)学习成绩(65分):专业课成绩取平均分乘以65%。 

(2)学术成果(25分): 

a.凡在核心期刊(未被SIC、EI、ISTP、CSSCI收录)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或以第一编者身份参与书籍编撰者得25分; 

b.核心期刊(未被SIC、EI、ISTP、CSSCI收录)上以第二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以第二、三作者参与书籍编撰者得10分; 

c.凡在省级学报或具有相同学术影响的刊物上有学术论文发表者得5分; 

d.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并递交论文收入会议论文集者加3分; 

e.若无以上学术成果但在上一年度发表过论文、参与书籍编撰或在长春大学校内做公开学术报告者得2分; 

f.同等条件下凡参加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者优先。 

备注:须有相应的证书及证明材料,材料时间限定必须为参评的年度当年。发表论文按收到用稿通知的日期为准。 

(3)服务意识(10分):积极参加研究生各项活动,对集体有所贡献者依表现获得相应分数,不重复累加,取最高分。为评定细则如下: 

a.基准分2分; 

b.学校研究生会主席额外加6分; 

c.学校研究生党支部委员、学校研究生会各部部长额外加4分; 

d.学校研究生会各部部员额外加2分; 

(此评定以学年为标准,工作半年则加分相应减半)。 

e.各专业负责人,额外加3分; 

(此评定以学年为标准,工作半年则加分相应减半)。 

f.积极参加社会影响较大的活动,为长春大学争光者,参加服务性团体,参加其它大型社会活动,额外加3分。 

备注:须有相应的证书及证明材料,材料时间限定必须为参评的年度当年。发表论文按收到用稿通知的日期为准。 

2.凡在上一年度取得如下成绩者,可直接获得本项奖学金的提名,同时学校将酌情追加一定奖励: 

(1)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重要学术期刊(或被SIC、EI、ISTP、CSSCI收录)发表论文者; 

(2)获省级以上学术类竞赛或专业技能类竞赛奖励者; 

(3)对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者。 

(五)研究生个人单项奖

Ⅰ.校园文化活动先进个人

校园文化活动先进个人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2.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3.积极组织、参与学校或学院组织校园的文体活动,根据参与次数的多少排序; 

4.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大型公益活动者,积极投入学校或学院精神文明建设者(例如,无偿献血活动,各种募捐活动等)。 

Ⅱ.研究生学术活动先进个人

1.在评选年度中,积极组织、参加校内各种学术活动,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2.量化原则 

(1)凡在核心期刊(未被SIC、EI、ISTP、CSSCI收录)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或以第一编者身份参与书籍编撰者得25分; 

(2)在核心期刊(未被SIC、EI、ISTP、CSSCI收录)上以第二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以第二、三作者参与书籍编撰者得10分; 

(3)凡在省级学报或具有相同学术影响的刊物上有学术论文发表者得5分; 

(4)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并递交论文收入会议论文集者加3分。 

(5)在长春大学校内做公开学术报告者得2分。 

备注:所发论文必须包括第一导师。各个级别刊物参照长春大学文件规定。以上各项可以重复加分。 

四、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根据当年评优工作通知,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长春大学研究生科。逾期未交申请者视为放弃参评资格。 

2.长春大学研究生科负责汇总候选人名单,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召开全体研究生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长春大学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初选结果。 

4.将结果在全体研究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 

五、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本学年评优资格:

1.违反学校综合治理条规并被通报或纪律处分者(例如,违反校规校纪,寝室违章用电等); 

2.违反社会公德被公开批评指责,且对学校或学院造成极其不良影响者; 

3.旷课累计超过一周者; 

4.处在休学期间者; 

5.未缴清上一年度研究生学费者; 

6.其行为对学校或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不良影响者; 

7.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例如,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 

8.无故缺席集体活动次数占学年活动总次数百分比达到30%及以上者; 

9.抽查或举报出勤率两次缺课者; 

10.单科不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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