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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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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长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1949年10月由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创办的长春工业会计统计专门学校。后历经东北工业会计统计专科学校、长春工业计划经济学校、长春冶金专科学校、吉林矿冶学院、吉林省工业学校、吉林省机械工业学校、吉林机电专科学校、吉林科技大学等办学时期。1987年6月,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原吉林科技大学、吉林机电专科学校、长春外国语专科学校、长春职业大学合并组建成立长春大学,隶属吉林省人民政府。1987年10月,学校开始招收残疾学生,开创了我国高等特殊教育先河。2000年8月吉林省林业学校并入长春大学。      

学校遵循“以学为本、以用为要”的办学理念,积极弘扬以“厚德乐善、自强不息、求实尚行”为核心的学校精神,致力建设具有鲜明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着力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中文名称为长春大学,英文译名为Changchun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CCU)。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网址为www.ccu.edu.cn。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特色发展高等特殊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障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学校校训为“知行合一,诚信至善”。

第八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中心图案为火炬图标和学校英文名称缩写,外环为学校中英文名称。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条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旗面中间位置为学校中文名称。

第十条学校校歌为《长春大学校歌》。

第十一条学校确定每年9月29日为校庆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吉林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审查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      

(二)核准学校章程,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应该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据国家和吉林省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      

(五)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效益和质量;      

(七)监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和调整,确保办学活动的公益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制止、排除任何单位、个人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学校发展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经费保障,支持学校依法依规自主筹措办学经费及设备;      

(三)为学校深化内部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四)依法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依法依规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二)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四)自主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      

(五)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      

(七)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      

(四)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优先保障教育教学。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开展面向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据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的战略规划、办学定位,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不断优化专业布局。      

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院(部)提出论证报告,经校教学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以培养“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和富有实干精神、创新意识、社会责任感”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积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不断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主动接受举办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高度重视实践教育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大力弘扬以“关爱他人、无私奉献、立志成才、报效祖国”为内涵的“团风”精神,着力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发展高等特殊教育,坚持残健融合,不断扩大全纳教育范围,使特殊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专业技能教育与综合素质教育相融合,着力提高残疾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融入社会能力。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扶优、扶特、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特色学科、优势学科和重点建设学科,积极促进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积极搭建平台、凝炼方向、汇聚队伍,组织鼓励教师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学术研究,不断提高创新能力,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密切与社会、行业、企业的联系,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战略,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办学资源和优秀人才,努力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加强孔子学院建设,积极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大力弘扬长大精神,积极营造格调高雅、品格高尚、兼具历史传统和时代风格、鼓励创新和个性发展的校园文化,努力引领社区文化、城市文化,为传承、传播中华文化作贡献。

第二十七条学校注重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努力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发挥把握方向、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党委会和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制度,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党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党长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思想品德教育,积极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会议实行“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决策制度,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论证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相关事项;      

(二)审议论证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规划及相关事项;      

(三)评定教师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及学术水平,确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对外推荐各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五)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讨论、决策的重大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产生程序、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依其章程确定。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      

(二)审定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四)裁定有关学位授予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委员的产生程序、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依其章程确定。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论证提出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招生录取、人才培养等重要改革方案及教学经费投入,并指导实施;      

(三)审核各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课程建设标准,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四)审定各类教改立项,推荐评选教研课题;      

(五)审议教材建设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      

(七)制定教学责任事故认定标准及处罚办法,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估中的争议;      

(八)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的产生程序、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依其章程确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数,确定各系列、各单位的名额分配;      

(二)评审教师及研究系列职务;      

(三)评议并推荐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四)裁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各种争议;      

(五)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代表团所属范围为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闭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校学生委员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四)收集、反映在校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提案并提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五)其他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生代表大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闭会期间,由校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履行建言献策、民主监督职能。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以精简、效能为原则,依法自主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和公共服务单位。      

第四十一条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履行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服务和监督等职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及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立、调整学院、教研部、实验室、研究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三条学院、教研部〔以下简称“院(部)”〕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院(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定期评估工作绩效。

第四十四条院(部)根据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第四十五条院长(主任)是院(部)的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六)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院(部)最高决策机构,依其议事规则进行议事决策。

第四十七条院(部)应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支持院(部)根据实际探 索 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院(部)学术管理创新,促进院(部)学术发展。      

第四十八条院(部)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充分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院(部)务公开。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的需要,依托相关学院,设立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其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聘任。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参照院(部)管理模式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公共服务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五十一条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教育科研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实验实践基地、科学研究基地,开展合作办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科学配置人力资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岗位公开招聘制度,按照人事权限择优聘用各类人员。

第五十五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树立高尚情操,为人师表;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正义;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培养、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设立教职工诉求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需要,自主聘任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鼓励院(部)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高素质人才中聘请兼职教师。

第七章 学生和校友

第六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学校规定公平获得重新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及赴海内外学习、交流等机会;      

(三)依照学校规定进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文体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平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其他资助;      

(五)获得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心理健康指导;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自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五)按时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十一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各办学时期(含合并前各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以及被学校聘为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七十二条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学校鼓励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七十三条学校坚持经营大学理念,科学配置资源,保证资金、资产的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学、助学资金。      

第七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六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发展需要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十八条学校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师生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自吉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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