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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关于计算机使用的暂行规定
 

 

 

我校计算机数量不断增加,适用范围越来越大,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充分发挥计算机的作用,提高计算机的投资收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凡购买、赠送、调拨的各种型号的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必须经计算机中心检查验收后,方可收入使用。    

2. 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上机合格证人员,未经培训或经培训未取得上机合格证的均不得上机操作。  

3. 各使用部门必须确定专人专责,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计算机操作岗位责任制。  

4. 各部门的计算机的使用,必须具备防盗、防水、防潮、防病毒等措施,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计算机房。  

5. 各部门要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检查、保养、要做好使用、维护的记录工作。  

6. 计算机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对所用计算机擅自设置密码或口令,要严格执行保密守则。  

7. 任何人不得在计算机上进行游戏活动,更不得个人或聚众观看黄色图像,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法令严肃处理。  

8.计算机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故障或发现病毒,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  

9. 任何个人、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技术服务,按《长春大学技术服务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损失大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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