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人才有事,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加学校及实验人员的收入,加速实验室建设,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人物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实验室对内、对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由于技术服务涉及到仪器设备、材料、房屋、水、电等一系列问题,为加强技术服务的管理,特制定《长春大学实验室开展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范围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场地或非业余时间开展下列有偿服务内容的,均属该《办法》管理范围。
一、为校外单位出实验、实习;
二、为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测试、计算、拍照、录音、摄像等;
三、为校外单位培训实验技术人员;
四、为校外单位修理、调试仪器设备;
五、对外出租仪器设备及教学场所;
六、对校内、外学生及其他人员开展计算机上机服务;
第三条技术服务、仪器设备等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一、实习、实验课收费标准
1、仪器设备折旧费:电工电子类、物理类实验仪器,每人每学时2元;机械设备没人每学时4元;
2、水、电、气费为每人每学时0.5元;
3、材料费:材料实耗费+材料实耗费*10%;
4、实验指导费: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学时2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学时15元,初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学时10元;
5、总收费为上述四项收费之和。
二、实验室接受校外人员培训,每人每学时收费2元。
三、租用实验场地,按每平方米每小时1元收费。
四、学生课余时间上机,每人每学时收费1元,放录像每人次收费1元,语音室开放每人次收费1元,录制录音带每盘0.5元。
五、摄像每小时收费100元。
第四条收费的分配与管理
一、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统一由计财处管理,服务部门根据计财处收费凭证实施技术服务;
二、收入的分配。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学校留用30%,其中10%作为设备实验处事业发展基金;收入的70%作为费用由设备实验处支配,其中20%作为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低值品及消耗材料的购置费用,其余50%作为院(系)、实验室劳务费支出及奖金。
第五条其他事项
一、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外租借,特殊情况需租借仪器设备必须向设备实验处申请,处长批准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租借。
二、开展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签定协议并认真履行,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
三、技术服务过程中,如出现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按照《长春大学仪器设备和物资丢失、损坏赔偿办法》处理。各部门要对损坏的仪器设备及时组织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四、严禁利用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私自承接各种有偿服务;对有偿服务的收入要账目清楚、详实,违背收回全部收入并对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电化教育中心有偿服务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学校留成30%,其中10%作为设备实验处事业发展基金;收入的70%作为费用由电教中心支配,其中20%作为维修费用,列入电教中心维修费科目,其余50%作为电教中心劳务费支出及奖金。
六、图书馆多媒体电子阅览室有偿服务管理办法另外补充规定。
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设备实验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