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购进的仪器设备、家具符合国家标准,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的要求,分清职责,避免资产流失,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验收、建账:
一、一般设备验收、建账:一般设备验收是指常规设备的验收。
(一)、验收时间限制:货物安装到位二周内。
(二)、验收程序:
货物的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1、首先核对包装件数和检查包装完整情况。开箱后,凭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凭发票及合同清点、核对规格、型号、数量、随机文件(合格证、说明书)、家具的材质及其它具体要求等。
2、对实物表面进行外观检查,是否有粗制滥造、表面损伤。
3、检查货物的各项功能、性能指标是否与合同相符,能否正常运行、达到要求。
4、如发现问题,做出详细记录,立即上报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与
生产(经销)厂商联系,具体处理。
5、验收合格后填写《长春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经领人签字后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
(三)、 建账的依据:发货票和经济合同。
(四)、 建账的方式: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验收人员负责根据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所填写的《长春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和此仪器设备或家具采购的经济合同建账。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建账,按照《长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长春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
200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