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等履约情况进行检验、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 履约验收的依据是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等。
第五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遵循“管理、实施、核查、监督”分离的原则,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分为部门验收和校级验收。
第七条 部门验收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组员由分管项目副院长(副主任)、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设备使用人组成,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部门验收。校内其他单位验收小组设置和职责参照院(部)执行。
第八条 学校验收小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任组长,组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归口管理单位组成,负责对集中采购项目的部门验收结果进行校级验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将签署完的供货合同原件提供给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一份进行备案,作为校级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部门分散采购的货物类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部门验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供应商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7日内向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二)验收小组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开展到货初检、品牌参数核对、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环节验收。
(三)验收时,验收小组成员应实地根据采购合同标的清单逐一进行审检、检测演试或安装调试运行情况,精确记载和如实反应履约情况,并由验收人逐条签字确认。主要包括:
1.检查仪器设备主件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等;
2.检查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等;
3.检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进口设备的报关清单等;
4.检查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指标测试、使用功能及系统试运行等;
5.检查供应商对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情况。
(四)验收合格后,填写《长春大学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部门验收单》,经部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所有验收材料自行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的货物类项目,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账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的货物类项目,符合固定资产登记建账要求的物资,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学校验收小组进行校级验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验收合格后,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校级验收申请。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检验的验收结论,相关资料原件加盖公章后一并提交。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由学校验收小组负责进行校级验收。
(三)校级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对产品外观形态和品种数量进行检查;
2.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产地等是否与合同相符进行抽检;
3.由专业人员现场操作,对产品功能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4.对于特殊物资,应根据合同约定对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四)验收合格后,填写《长春大学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校级验收单》,所有验收材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实行日常监督考核与整体验收相结合的模式。主要包括:
(一)按照采购合同相关要求,对供应商服务团队的人数、年龄、执业资格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供应商服务质量的日常考核和监督,形成详细准确的日常考核记录;
(三)结合项目特点进行分期考核,形成分期考核结论;
(四)结合日常考核与分期考核情况和服务质量,作出整体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整体或部分确属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行业要求的,应委托专业机构参与验收。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文件,加盖公章后作为验收意见附件存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作为履约验收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对合同执行、履约进度、延期审批、变更审查及接收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把关,按照《长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严格监督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提供货物或服务,并对相关结果负主体责任。招标采购中心对履约执行进度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要求供应商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计划供货时间,经部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验收结论及异常处理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第十八条 验收时,发现与采购合同及招标文件等要求不符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货物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者外观破损的,项目单位应做好初验记录,对破损部位进行拍照,由供应商签字确认,并要求其确定补充、更换货物设备的时间,供货后再次进行验收;
(二)货物设备的名称、型号、技术指标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符的,项目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时限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设备;
(三)实际提供的货物设备属于升级产品且能完全满足工作要求的,须由项目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接收;
(四)技术指标验收过程中,与供应商发生意见分歧时,项目单位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计量的第三方机构介入或要求供应商出具专业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应对供应商做出限期整改或换货的处理。限期整改仍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做出退货处理并解除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验收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并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一经发现,学校认定原验收结论无效,另行组织验收。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验收报告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其他经认定的违规违法情况。
第六章 建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货物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管理科依据发票、供货合同及《长春大学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校级验收单》对涉及到的货物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标准:
(一)固定资产登记时,资产应当根据资产属性选择正确的国标分类标准(GB/T 14885—2010)和教育部分类标准。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资产用途应当按照资产使用与单位履行职能相匹配的原则确定。
(二)单价1000元及以上的通用及专用仪器设备须登记建账。
(三)所有办公、教学、科研、后勤及学生公寓等购置的家具类资产无论单价多少均须登记建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长大资管字〔20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