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令第2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按照国家招生相关政策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入学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按学校规定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培养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要按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在课程学习及论文研究工作期间,研究生请假必须按照《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请假制度》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获得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学校按《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保留其学籍。
第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可以连续休学,但实际修业年限与休学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休学。
(二)休学研究生须办理完休学手续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包括公费医疗在内的所有在校研究生待遇。
(四)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疗养。参加医疗保险的研究生,应在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根据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报销。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研究生,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五)研究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研究生休学期满,须在复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递交复学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查批准后通知本人方可复学,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如因校内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特殊原因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原则上可以在一级学科内转专业。硕士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调整后的专业培养方案重新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以转学。
第六章退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因论文工作需要离校外出调研者,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私自离校连续两周(包括出国留学未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或请假超过批准假期两周不返回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部提出并审核,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签收,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学满一年以上且取得规定学分者,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七章课程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所规定的的课程学习、学术活动及论文研究工作,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按《长春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由研究生部学生管理科负责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导师鉴定等形式进行。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培养单位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具体办法按《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和学术道德规范要求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按《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我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和所在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应按我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完成全部学业。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培养要求,符合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于第四学期末报送研究生部审核,经研究生部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应在我校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延长学习时间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填写《长春大学延期毕业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提前报研究生部审批,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通过批准的研究生学籍将延长至申请的时间。
延长学习期间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指导教师自筹,并停发研究生助学金。
未提交延期申请手续或未通过批准的研究生学籍将于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到达时予以中止。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我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项目,但因其中某个学习项目未达到规定的要求而不能毕业者,准予研究生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但仍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重修或补做毕业(学位)论文,达到学校申请学位条件后,可以申请进行重新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和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未能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项目,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且各项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研究生肄业,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申诉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学籍处理有异议者,可向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定向、委托培养协议书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