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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长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校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给予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四)对学校给予的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   

第四条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按照公正、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3名,由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9名,由政策法规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监察处、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政策法规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籍处理、纪律处分或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或校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院、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诉的日期。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申诉人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第十二条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申诉书内容尚有欠缺的,要求通知申诉人在2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三)对于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主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4、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5、已经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第十三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建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处理该申诉。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决定或改变原决定的复查决定。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需召开委员会议审理申诉。

(一)审理申诉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一名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7名,其中应当有一名学生委员;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将妨碍审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申诉审理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听证会议。   

1、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   

2、学校工作相关人员陈述处理的工作程序、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3、质证、辩论;   

4、前款规定的审理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允许本校师生和学生家长旁听,但申诉人请求不公开进行的除外;   

5、审理申诉应当形成《学生申诉审理笔录》,由参加审理会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审阅后签名。   

(二)召开闭门会议。   

1、参加会议的委员充分讨论,提出复查处理意见;   

2、采取口头、举手、投票任意一种方式对复查决定进行表决,复查决定必须在由出席会议委员中2/3以上的委员同意并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复查决定对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需要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对取消授予学位的决定需要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复查决定对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决定需要改变的,交由原处分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须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并签收回证。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按申诉书通信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或网站公告,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等学习事宜,比照在校生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进修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1日公布的《长春大学校内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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