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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关于印发《长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审核人:

 


校内各相关单位:

《长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已经2017年6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长春大学

2017年6月27日



长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2014年10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6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吉林省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一单位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如下: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达到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

(三)学位课程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

(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阅读本学科、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用外语撰写论文摘要;

(五)学位论文有新见解,答辩通过;

(六)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明显改正或未撤销处分者;

(二)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仍未及格者;

(三)学生毕业时,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四)考试舞弊、学位论文作假者;

(五)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规定考试的课程中,有1门不及格的,可在1年内申请重修1次,重修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两个月,本人须填写并提交有关论文答辩、学位申请等相关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及学位申请材料或资格审核未通过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具体要求

(一)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学位论文的撰写应遵循学术道德规范,避免涉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三)论文必须语句通顺,逻辑严谨,数据可靠,图表清晰。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四)一般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2.5万字。

(五)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书写格式撰写。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并写出详细的评语,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审查合格后,送同行专家评阅。指导教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学位申请者聘请2位与论文工作有关学科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外单位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并组织论文评阅,且2名评阅人不在同一单位工作。评阅人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可进行答辩表示明确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过指导研究生经验的同行专家,其中必须至少有1名外单位的专家。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

答辩委员会设专业秘书1名,负责答辩过程中的材料整理等工作,由本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答辩前认真审阅论文,并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 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进行表决。经答辩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要公开举行。

第六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2/3以上委员同意者,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者,做出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情况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在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过程中未通过者,经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意,硕士生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1次。

第十九条 对个别有争议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员重新进行审查,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以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不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的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由本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填发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果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原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对硕士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向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具体办法按《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者,均由硕士学位管理办公室建立学位档案,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长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长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修订,自2017年6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长大校发〔2014〕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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