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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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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学位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如下: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学科、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用外语撰写论文摘要;

(三)按相关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且通过学校组织的学术不端检测、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答辩;

(五)符合培养学院当年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考试舞弊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位前未撤销处分者;

(二)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四)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具体要求:

(一)学位论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学术学位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工作量,能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且学位论文的撰写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书写格式撰写,遵循学术道德规范,严禁涉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位论文必须语句通顺,逻辑严谨,数据可靠,图表清晰,能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五)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5万字。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在正式答辩前需经过开题、中期考核、学术不端检测、评阅、预答辩等规定的环节。

第四章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第九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前必须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术不端初检具体要求:

(一)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合格标准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低于20%。

(二)“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20%-40%之间者,可在一周内修改后重新提交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学校不受理论文评审和学位申请,半年后可再次申请学位论文检测。

(三)“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40%及以上者,学校不受理论文评审和学位申请,研究生须在一年内且不少于半年时间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导师进行严格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检测。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经修改的学位论文须进行学术不端终检并存档。对于终检中发现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无效,半年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审采取“双盲”评审形式,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指导教师、论文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有关评审论文的单位和专家信息。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名,应为学位论文相关学科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外单位专家,2名评阅人应不在同一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一)硕士学位论文有2份评阅意见明确表明“同意参加论文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研究生需参考评阅人意见进行修改或提出不修改的充分理由,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参加论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有1份评阅意见明确表明“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另有1份评阅意见表明“同意参加论文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学校再增聘1名校外专家评阅。增聘专家评阅意见表明“同意参加论文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可参加答辩;增聘专家评阅意见表明“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研究生须在一年内且不少于半年时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

(三)硕士学位论文有2份评阅意见明确表明“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研究生在一年内且不少于半年时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实际成立若干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成员应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外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本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导师不能担任本人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应认真审阅论文和评阅书,评阅结果符合规定条件方能参加答辩。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维护学术尊严、严格要求,提问既要有广度,又要有深度,要能把学生具有的素质和能力通过答辩充分显示出来。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进行表决。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且不少于半年时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的决议。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都要公开举行。

第七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建议授予学位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与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由学校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颁发“学位证书”,证书填发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考试作弊、严重违反学术规范以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位申请人作出“暂缓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错授学位或存在严重舞弊情况进行复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的决定。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据此制定本专业学位领域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向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硕士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向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具体办法按《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者,均由学校建立学位档案,交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11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长大校发〔2017〕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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