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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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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是教代会职能的延伸,是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巡视的指导原则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指导下有组织地开展巡视; 

(二)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的决策开展巡视; 

(三)依照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年度工作安排开展巡视; 

(四)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巡视。 

第三条巡视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教职工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 

(四)校务、院务公开的开展情况; 

(五)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 

(六)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工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巡视的工作计划制订

(一)校工会作为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的办事机构,每年应将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作为常规性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二)教代会执委会根据学校年初总体工作部署和安排,通过调研,提出当年巡视工作的主要内容,经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教代会在闭会期间如有15名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议案或3个教代会代表团联合提案时,教代会执委会应组织对该议案、提案的巡视。 

第五条巡视的工作程序

(一)制订巡视方案。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根据巡视内容,制订相应的巡视方案,经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组建巡视组。巡视组由教代会执委会根据巡视工作的内容进行组建,其负责人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委派相关人员担任。巡视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在10人以内,根据需要,巡视工作可邀请部分相关专业人士参加。 

(三)协调与通知。巡视前5个工作日,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将巡视工作的内容、任务、方式和注意事项等通知巡视组成员。教代会执委会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巡视单位,告之巡视工作的内容与形式。 

(四)巡视检查。巡视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可采取“听、看、询、测、提”等方式进行。“听”,即听取被巡视单位的汇报和情况介绍;“看”,即查看实物、报表及相关资料等;“询”,即巡视组对巡视中见到的问题,当场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或质询;“测”,即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教职工对某项工作的满意度;“提”,即代表就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巡视报告。巡视团应对巡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巡视工作报告》。 

(六)巡视结果的处理。教代会执委会将审议后的《巡视报告》上报学校领导并通报给被巡视单位。对涉及需要进行整改的,被巡视单位要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教代会执委会和巡视代表进行报告。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负责相关材料的归档。 

第六条巡视的工作纪律

(一)巡视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得干预被巡视单位、部门的具体工作。 

(二)巡视组不处理具体问题,对被巡视单位、部门的工作以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三)巡视组成员要深入实际,联系师生,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四)巡视组成员要认真听取情况,深入调查分析,客观公正地反映真实情况。 

(五)巡视组成员应严格要求自己,保守工作秘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尊重和支持代表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支持、配合代表巡视。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试行,解释权属学校教代会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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