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
《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院(部)级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学校院(部)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四条各院(部)级单位一律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工大会)。
第二章教工大会职权
第五条教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本单位财务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及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单位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本单位绩效工资、奖酬金分配方案、生活福利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事项;
(四)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民主监督、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奖励或处分。
第六条教工大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尊重和支持院长(主任)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教育引导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教工大会教工权利、义务
第七条教工大会教工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议案,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和监督;
(三)就教工大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单位行政工作提出询问;
(四)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第八条教工大会教工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及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三)积极参加教工大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工大会决议,为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教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工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工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教工大会设大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教工大会由大会领导小组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召开首届教工大会时,应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筹备工作组由本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负责人等组成,并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集并分类整理教职工提案。
(二)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起草会议主要文件。
(三)提出大会领导小组成员建议名单。
(四)提出大会日程、议程草案,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五)主持召开大会的预备会议,完成如下议程:
1.听取本次教工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审议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3.通过大会议程;
4.通过大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教工大会主要议程:
(一)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二)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三)分组组织讨论;
(四)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五)公开本单位“院(部)务公开”的相关内容;
(六)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教工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问题需要提交大会讨论的,由本单位工会提出,经本单位党组织同意后,临时召开全体教工大会。
第五章教工大会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教工大会闭会期间,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为其工作机构,工会主席负责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年度大会的具体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向广大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
(三)督促落实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
(四)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整理和管理教代会资料档案;
(六)完成教工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后勤集团、校医院等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实施办
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