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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 长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并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为4年。

第3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把握学术方向,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4条 学术委员会由29—35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人。

第5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6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和科研工作指导委员会等3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或撤并方案由秘书处提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数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确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人选及组成人员数量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确定。

第7条 各教学及研究单位可设立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5-9人,各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分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及产生办法

第8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独到的见解,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9条 根据学校学科设置和发展规划,由上届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或科研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术委员候选人名单,校长办公会讨论、调整、批准,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4年,符合条件的,可连选连任。

第10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11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调离学校者,其委员职务自动解除,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补选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12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在任职期间退休或调离学校者,其在学术委员会中的职务自动解除,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新的副主任人选,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13条 学术委员会选举结果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公示、批准,并由校长签发聘书聘任。

第14条 根据学科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委员。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及文件发布

第15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研究重点学科设置及其发展方向,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2.审议科研工作规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审议学校的各项科研管理办法、规定;  

3.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4.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5.审议学校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  

6.审议学校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7.评定、审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学术奖项;  

8.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9.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第16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分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各种会议审议、决定。

第17条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由秘书处组织。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18条 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任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者出席方为有效。

第19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主任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20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处、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学术委员会3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均可就学术审议事项提出召开正式会议的请求。开会请求须事先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征求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意见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会议。

第21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22条 学术委员会文件包括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联署文件、纪要。学术委员会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学术委员会联署文件是指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如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就有关问题共同做出决议、决定的正式文件。学术委员会纪要是记载学术委员会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

第23条 学术委员会的上述文件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24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2.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3.就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  

4.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25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26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  

2.审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3.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  

第六章 附则  

第27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28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29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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