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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细则》(吉科教字[2012]4号)和《长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长大科字[2012]9号),对我校师生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制定如下查处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制订相关制度规定。

二、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三、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与举报,负责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和研判,形成调查报告,经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应征询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

四、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调查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原则,保护专家、证人和举报人,保障被举报人的权益。

五、当事人对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包括:

(1)引用、转述他人的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2)伪造或篡改实验、调查等的原始记录或统计数据;

(3)未如实报告个人的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伪造相关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研究成果的署名人;

(5)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给多个出版机构或学术会议发表;

(6)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有关考试等违纪舞弊行为;

(7)学生未经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擅自发表集体研究成果,或故意藏匿隐瞒集体研究项目中的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8)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学术成果或相关信息;

(9)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设施和文献资料;

(10)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庇护他人学术不端行为,打击报复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

(11)利用科研活动、职务便利、学术权力或学术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

(12)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或有关学术机构认定的不规范学术行为。

七、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应当实名举报。举报者应提供举报书,指明举报对象、内容并附相关部门核实后的证据资料。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八、具体查处流程:

(1)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视具体情况做出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向举报人作出说明;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开展独立调查,认真取证核实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将有关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如遇复杂情况,或适逢寒暑假期,酌情延长工作时日。

(2)参与调查的专家组成员不应与被举报人及举报人具有亲属、师生、同一课题组成员等关联。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具有上述关联的人员回避。

(3)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提交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小组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必要时,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重新组织专家组复查。

(4)根据调查结果,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5)参与调查的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和调查结果后不得对外发布任何调查信息。

九、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的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道歉、补偿损失,暂缓职务晋升,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学位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十、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实其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也应承担责任的,一并追究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意见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投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二、对恶意诬告者,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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