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并监督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1.对拟公开的信息,经过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的保密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2.对学校产生的信息,主要根据定密情况审查。
3.对接收的信息,主要审查原件是否标密。
4.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或有争议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三、上网信息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必须与公开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确保国家秘密信息不上网。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四、负责信息公开、信息上网、信息提供等相关业务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掌握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五、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学校各部门要加强保密教育和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制度。
中共长春大学保密委员会
20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