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大学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
第一条正高级教师岗位分为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分为五至七级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分为八至十级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分为十一级、十二级岗位。
第二条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三级岗位的设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四级岗位由学校统一进行设置管理。首次聘用二级岗位不超过省人社厅核定可使用数额的8%,三级岗位不超过30%,五级、六级、七级的控制比例为20%:40%:40%,八级、九级、十级控制比例为30%:40%:30%,十一级、十二级的控制比例为50%:50%。
第二章岗位基本职责
第三条正高级教师岗位基本职责
(一)一级岗位
教师一级岗位人员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完成国家规定的一级岗位职责。
(二)二级岗位
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负责或指导所在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学术团队建设,提升所在学科的影响力。
组织开展专业和相关学科的课程建设、研究生培养方案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任务,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开展学术创新活动,每学年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系列除外,下同)。
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级科(教)研项目。带领学术团队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创新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的攻关,取得标志性成果。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较有影响的学术专著、教材。
(三)三级岗位
把握本学科或研究方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负责或指导所在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学术团队建设。
组织开展专业和相关学科的课程建设、研究生培养方案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任务,每学年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开展学术创新活动。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教)研项目,并争取高层次科(教)研奖项。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较有影响的学术专著、教材。
(四)四级岗位
参与制定学院、学科的发展规划并负责本研究方向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在本研究方向凝聚和形成学术队伍。
承担本科生教学和研究生培养任务,每学年承担本科教学工作,负责或参与培养方案改革,开展相关专业的课程和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开展学术创新活动。
主持省部级科(教)研项目,争取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较有影响的学术专著、教材。
第四条副高级教师岗位
参与本学科和团队的建设,并在其中发挥学术骨干作用。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与指导工作,系统讲授本专业两门及以上课程(至少一门为本科生课程),指导学生开展学术创新活动,参与教学(实验)研究项目、教材编写、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内容更新。
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在学科带头人的指导下开展学术研究。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或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参加学科带头人及团队成员的科(教)研项目。发表高质量、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教材。
第五条中级教师岗位
积极参与学科和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承担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任务,系统讲授本专业一门及以上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评价良好。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参与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工作,不断完善实验方法和内容。
参加校级以上科(教)研项目及所在学术团队的研究工作。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教材。
第六条初级教师岗位
参加团队或科研组的科(教)学研究工作,立足长远确定研究方向,发表学术论文。
承担本科生核心或基础课程的助课任务,根据需要完成本科课程教学任务,参与实验室建设等其他工作。
第三章岗位基本条件
第七条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维护学校荣誉,积极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任务。
第四章正高级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第九条正高级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十条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教师一级岗位人员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二级岗位推荐条件
按照《长春大学关于印发<长春大学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大人字[2013]1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三级岗位推荐条件
按照《长春大学关于印发<长春大学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大人字[2013]1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备正高级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副高级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四条副高级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十五条五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任职年限
根据申报和资格审查结果,以全校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有人数为基数,按照占总比例的20%,由高到低确定五级岗位的任职年限条件。
(二)工作业绩
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之内,具备表1选项条件中的两项(要求跨类)。
表1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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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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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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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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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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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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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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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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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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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校新世纪科学技术(人文社科)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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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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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校春苗人才培育计划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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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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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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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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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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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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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规划教材编者以上或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教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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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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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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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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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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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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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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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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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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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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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纳的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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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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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及以上学科与科研平台负责人及方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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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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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体育、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获得国家或省级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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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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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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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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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上述各条款相当的业绩条件或在本单位工作业绩突出,得到本单位、教师和学生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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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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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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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获优秀教学质量奖、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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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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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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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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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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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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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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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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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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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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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体育、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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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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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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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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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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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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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重要期刊或SCI、EI、SSCI、AHCI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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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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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上述各条款相当的业绩条件或在本单位工作业绩突出,得到本单位、教师和学生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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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六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任职年限
根据申报和资格审查结果,以全校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有人数为基数,按照占总比例的40%,由高到低确定六级岗位的任职年限条件。
(二)工作业绩
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之内,具备表1选项条件中的一项。
第十七条七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具备副高级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中级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八条中级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十九条八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任职年限
根据申报和资格审查结果,以全校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有人数为基数,按照占总比例的30%,由高到低确定八级岗位的任职年限条件。
(二)工作业绩
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之内,具备表2选项条件中的两项。
表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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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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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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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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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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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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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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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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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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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厅局级以上教学、科研类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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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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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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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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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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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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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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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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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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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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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上述各条款相当的业绩条件或在本单位工作业绩突出,得到教师和学生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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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任职年限
根据申报和资格审查结果,以全校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有人数为基数,按照占总比例的40%,由高到低确定九级岗位的任职年限条件。
(二)工作业绩
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之内,具备表2选项条件中的一项。
第二十一条十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具备中级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七章初级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第二十二条初级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十一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根据申报和资格审查结果,以全校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有人数为基数,按照占总比例的50%,由高到低确定十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条件。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之内,每年按要求完成规定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十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具备初级教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第八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五条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的方法、步骤、程序、组织领导等,按《长春大学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新入校人员聘用教师岗位
第二十六条新调入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并执行所聘用教师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工资,即四级岗位、七级岗位、十级岗位和十二级岗位的岗位工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个人业绩未涉及具体期限的,均为任现职以来的业绩(奖励不计年限,称号为现有称号)。
第二十八条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岗位聘任同年进行的,相应执行所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岗位津贴,即四级岗位、七级岗位、十级岗位和十二级岗位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控制各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聘任比例,对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学校将在专业技术评聘及岗位聘任中加以限制。
第三十条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岗位级别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