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标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已经对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具体分为以下两档:
1.特殊困难生:烈士子女、孤儿、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学生。
2.一般困难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评议、审定一次,每年10月为申报、评议审定时间。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程序
第七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新生开学一周内,向在校新生发放《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本人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后,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评议小组评议结果,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审核。
第九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申请表信息,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按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十三条 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或自费出国者;
4、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5、提供虚假家庭经济情况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春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