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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减免学费暂行办法
 

一、减免学费的范围

1.凡在籍的统招本、专科学生中,本人及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且表现较好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2.减免学费只限于减免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它杂费。

 

二、减免学费的数额

减免学费的数额为应收学费的50%,减免学费的人数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

 

三、减免学费的条件  

1.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等国家法律规定的优抚对象;  

2.孤儿、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3.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4.遭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无力支付当年度学费者;  

5.有其它特殊原因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1.上年度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2.上年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平时吸烟、喝酒、长时间沉迷于网络者;  

4.因个人消费过多而引发经济困难者;  

5.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6.上年度内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7.中途自费出国留学者。  

学生减免学费后如果发生以上情况,则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补交学费。

   

五、减免学费的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学生评议,班委会提出意见,附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乡(镇)政府证明及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证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减免者的材料及平时表现进行审查或到学生家庭所在地调查,提出减免意见,确定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4.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校内学费贷学金。  

5.办理减免学费申请手续为每年三月份。  

新生入学时,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持当地乡(镇)及以上政府的证明材料,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申请缓交学费,在入学的第二学期,按本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者进行减免学费。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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