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学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维持正常学习生活设立的一项补助。为规范临时困难补助审批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长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金额分300元、500元、1000元三个等级,根据提出申请的学生困难情况确定。
第四条 学生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习努力,一年内无违纪行为,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事情发生三个月内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主要负担学生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因故失去劳动能力(如残疾、病重等)或死亡,致使学生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且有乡镇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证明;
(二)学生的家庭遭遇洪水、火灾、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学生生活困难,且有乡镇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证明;
(三)学生本人患病,且家庭经济困难(被评定为当年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医药费报销后个人仍需承担较高费用者。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长春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审批发放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如乡镇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证明、医药费报销凭证等)。
(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学院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生的困难情况确定补助金额,经学生工作处处长批准,报送计划财务处审核。
(四)学生本人持申请审批表和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到计划财务处领取现金。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