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了维护捐赠方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捐赠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科学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界定与资金来源
第一条 项目界定
本办法中“社会资助项目”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出资,在长春大学设立的用于奖励或资助长春大学学生的奖学金或助学金。
项目的具体名称由学校和捐赠方商定。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学校与捐赠方联系或捐赠方提出捐赠意愿,学校确认其资质和意愿后,确定捐赠额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学校与捐赠方联合成立长春大学社会资助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评审。管理委员会由捐赠方代表、学校主管领导、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审计处、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资金管理
在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独立管理核算。
第五条资金使用方式
具体的评选标准及额度分配由资助项目管理委员会确定。如本年度在评选中产生余额,则滚入下一年度的资金总额中,用于增加本金或学生的奖励资助。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的使用范围由资助项目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评选工作由长春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审结果经过长春大学社会资助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生效。
第五章 学校和捐赠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捐赠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可与学校商定奖励项目的名称;
(二)可与学校商定奖励项目及其额度;
(三)可与学校商议,选择获奖学生范围;
(四)可获得获奖学生名单及简况;
(五)可获得此奖项的年度结案报告;
(六)按协议期限将全部捐赠款转入长春大学社会资助资金专用账户;
(七)向学校提供设奖人的情况资料;
(八)协议执行期间,严格执行协议各项条款。
第九条 长春大学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捐赠单位(个人)情况及申报情况进行评议和审批;
(二)负责项目年度评审工作的规划与操作;
(三)负责安排、组织年度颁奖活动;
(四)负责基金的发放;
(五)负责按期向设奖人提供结案报告;
(六)协议执行期间,严格执行协议各项条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长春大学社会资助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