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学校注册在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当年内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
(四)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被评为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当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本着代表性、权威性的原则成立长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成立长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体育教研部、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成立长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团委、教务处、体育教研部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家、各学院党委副书记及学生代表担任评委,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三)各学院成立学院一级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各系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评委,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一)学校根据当年度上级划拨指标向学院下达名额,并向全校公布,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名额。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年级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办公室审核。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长大学字[200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