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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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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学校注册在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上一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按时缴纳学费。   

(二)德、智、体成绩要求:   

1.学习综合成绩排名位于前10%,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2.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位于前30%,且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也可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突出表现的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吉林省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为吉林省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青年五四奖章,长春市十佳大学生、文明大学生等荣誉称号;   

(8)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3.以上各项成绩取得的有效时限为上一学年。   

(五)同一学年内,获得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本着代表性、权威性的原则成立长春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成立长春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体育教研部、纪检监察处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成立长春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团委、教务处、科研处、体育教研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家、各学院党委副书记及学生代表担任评委,具体负责学校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意见。   

(三)各学院成立学院一级的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各系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评委,具体负责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向各学院下达名额。各学院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名额。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普通高校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召开评审会议,评审采取差额评选的方式,评委不记名投票,按得票数确定获奖者名单,评审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并将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初选结果进行审核,提交学校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六)获奖学生名单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长大学字[2007]35号)和《长春大学国家奖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长大学字[201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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