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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筹利用学费收入、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经费,合理确定研究生的奖助力度,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统筹领导,监督完善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长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和创新基金三大类组成。

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助研、助管、助教三助津贴,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研究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及文件要求,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新生奖学金: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排序评定奖学金等级,招生结束后由学校直接评定。新生奖学金的等级和条件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每年招生简章公布前研究确定。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即为学校研

究生新生奖学金,第二、三学年则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制定评审要求。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组织初评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部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具体评定办法见《长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当学年已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不得再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或由社会、企业、个人捐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学风建设、大型赛事、社会工作、见义勇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学校每学年进行“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 研究生科研活动先进个人”“研究生学团活动先进个人”等单项奖学金的评选。具体评定办法见《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第三章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一条申请研究生助学金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诚实守信。

(二)努力学习,完成了学校规定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

(三)家庭困难,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和高消费行为。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适用于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但不包括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每学年发10个月,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核发相应的三助津贴。

(一)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设置助研岗位,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实施导师负责制,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二)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部、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置。

(三)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部和人事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包括担任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助理、其他岗位的管理助理和临时助管岗位。

助教岗位津贴和助管岗位津贴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完成所规定的工作,每学期每位研究生只能获得一个助教或助管岗位。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相关要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作为临时困难补助,对因突发性事件出现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特困补助每学年实施一次,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第四章研究生创新基金

第十六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我校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特设立“长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

第十七条创新基金资助额度为人文社科类硕士生0.4-0.6万元/项、理工科类硕士生0.5-1.0万元/项。

第十八条研究生创新基金原则上学生要在就读完一年后申请,且在读期间仅资助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学校针对每届研究生数量,设置资助项目数。首先由研究生个人申请,填写《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申请书》,并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然后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小组对本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组织专家评审,公布资助名单及金额,资助项目的实施期限为1年。具体评定办法见《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暂行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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