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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2016年7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通过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精神文明、文体活动、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各类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六条 学校设立优秀集体类奖学金。  

(一)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授予校“优秀班级”、“优良学风班”荣誉称号;  

(二)为鼓励学生社团加强自我管理,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设立优秀学生社团奖学金,授予“优秀学生社团”荣誉称号;  

(三)为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设立优秀寝室奖学金,授予“优秀寝室”荣誉称号;  

四)优秀集体类奖学金的四种类别以及奖励金额、比例:  

 

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比例  

奖励对象  

优秀班级  

1000/  

班级总数的10  

在校班级  

优良学风班  

500/  

班级总数的10  

在校班级  

优秀学生社团  

500/  

社团总数的10  

在校注册社团  

优秀寝室  

200/  

寝室总数的20  

在校学生寝室  

 

第七条 学校设立优秀个人类奖学金。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优秀,设立学习优秀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一等奖学金,授予“校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3.二等奖学金,授予“院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4.三等奖学金,授予“年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二)单项奖学金: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充分发挥特长,设立单项奖学金。  

1.精神文明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参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授予“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文体活动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授予“文体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3.社会工作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4.科技创新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科技发明、学术论文、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授予“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5.社会实践奖学金,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学生,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优秀个人奖学金类别及奖励金额、比例:  

 

类别  

奖励名称  

荣誉称号  

奖励金额  

 

学 习  

优 秀  

奖 学  

 

校长奖学金  

校优秀学生标兵  

2000/  

学生总数的1%  

一等奖学金  

校级优秀学生  

1500/  

学生总数的5%  

二等奖学金  

院级优秀学生  

1000/  

学生总数的7%  

三等奖学金  

年级优秀学生  

500/  

学生总数的10%  

 

单项奖学 金  

精神文明奖学金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300/  

学生总数的5%  

社会工作奖学金  

优秀学生干部  

300/  

学生总数的4%  

校级学生干部  

总数的10%  

科技创新奖学金  

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300/  

学生总数的4%  

文体活动奖学金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300/  

学生总数的3%  

社会实践奖学金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300/  

学生总数的3%  

 

(四)优秀毕业生:  

为表彰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鼓励毕业生艰苦创业,面向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设立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第八条 学校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并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由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以上三项奖学金的奖励比例根据每年省教育厅划拨计划确定:  

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人数或比例  

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  

8000/  

30  

在校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约占学生总数的3%  

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4000/  

90  

在校学生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  

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分为以下两种类别:  

(一)校级专项奖学金;  

(二)面向学院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十条 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室,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优秀集体类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优秀班级评选条件:  

1.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工作,班委会、团支部凝聚力强,能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团风”、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艺体育等活动;  

2.全班同学积极进取,班级风气正,在校、院各项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  

3.班级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列;  

4.班级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5.班级同学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团结友爱、关心集体、遵纪守法,本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6.注重寝室文化建设,保持良好的寝室环境卫生,班级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所在寝室为优秀寝室。  

(二)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全班学生具有为振兴中华努力学习的学习目的;  

2.学习态度端正,全班学生学习勤奋、刻苦,认真而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3.学习纪律严明,全班学生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习出勤率高,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班级同学本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4.学习活动活跃,班级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建设活动,积极参加校院及以上的科技创新、专业竞赛等学习学术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5.学习效果显著,全班学生在建设优良学风过程中,学习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全班学生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列。  

(三)优秀学生社团评选条件:  

1.在学校或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社团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2.有完备的社团管理制度、章程,机构健全,社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定期开展社团活动,主题新颖,内容健康,形式多样,有自己的品牌活动;  

4.积极参与、配合校院社联的各项工作。  

(四)优秀寝室评选条件:  

1.精神文明好,寝室全体同学积极向上,文明礼貌,积极开展寝室文化建设活动;  

2.内务卫生好,严格按照寝室规范化管理要求,搞好寝室卫生和内务整理,每月卫生甲级率高;  

3.遵纪守法,寝室全体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4.爱护公物,寝室全体同学自觉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无损坏公物、违章接电、用电和浪费水电现象;  

5.学习风气好,寝室全体同学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不在寝室内玩电脑游戏;  

6.团队合作,寝室全体同学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互相关心、互相督促、共同进步,自觉维护寝室和学校荣誉。  

第十二条 优秀个人类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各项优秀个人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本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中等(70分)以上,其中参评校长奖学金和一等奖学金须在优秀(90分)以上,参评二等奖学金须在良好(80分)以上,参评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须在中等(70分)以上。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所修各门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体育课)成绩合格。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其中参评学习优秀奖学金须在良好以上,参评单项奖学金须在及格以上;因病或身体残疾经学校批准免修体育课的学生,可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  

5.诚实守信,按时交纳学费。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1.计算平均成绩。学分制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学时制计算平均成绩,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课程学时)  

平均成绩=    

∑修读课程学时  

2.以同年级同专业作为基本评审单位,排名在前5%者可以参评校长奖学金,前10%者可以参评一等奖学金,前30%者可以参评二等奖学金,前50%者可以参评三等奖学金。  

3.有一门以上课程经补考通过的学生,不能参评当年学习优秀奖学金。  

4.学生课程成绩和成绩绩点对应关系:  

每门课程的绩点根据该课程成绩按照下表对应确定,“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分 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制“等级”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两级制“等级”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通过  

不通过  

绩点  

25  

0  

(三)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1.符合学习优秀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  

2.综合排名在年级专业前5%  

3.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须在90分以上;  

4.获得精神文明奖学金;  

5.经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在学院范围内公开评选。  

(四)精神文明奖学金评选条件:  

1.根据班级同学民主评议进行排序,排序前10%每人加10分,11%—20%每人加6分,21%—40%每人加2分;排序在后60%的学生无资格申报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奖学金。  

2.获校优秀寝室称号的每名成员加10分;卫生年度成绩为满分的寝室,每个成员另加6分;获校“星级寝室”、“特色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2分,获市级优秀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4分;评奖年度内所在寝室不是优秀寝室,该寝室成员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  

3.获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5分;获学院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0分;同时获得两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4.获校感动校园人物、十佳大学生、十佳学生干部、团风式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加10分。  

5.获校优秀团员标兵称号者,加10分;获校优秀团员称号者,加5分;获学院优秀团员称号者,加2分;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每年只计算一次。  

7.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被校内外媒体刊载者,加5分;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效果的事迹(如见义勇为等)另加10分。  

8.经学校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精神文明类表彰者分别加201510分。  

9.上一年度获得的各类优秀学生称号不加分。  

10.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五)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  

1.校学生会主席,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8分。  

2.校学生会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主席,校舍务委员会主任,学院学生会主席,学院团委学生副书记,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5分。  

3.校学生会部长,校团委学生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校舍务委员会副主任,校广播站站长,校报记者站站长,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学院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2分。  

4.校学生会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校舍务委员会各部部长,校广播站副站长,校报记者站副站长,学院学生会、团委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0分。  

5.校社团联合会各社团负责人,校广播站部长,校报记者站部长,学院学生会、团委副部长,学院社团联合会各社团负责人,学生党支部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8分。  

6.校广播站副部长,校报记者站副部长,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6分。  

7.各级学生会、团委干事,校报记者,学生调研员、信息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4分。  

8.具有以上15条所列职务的学生,获国家、省、市、校、院级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称号者分别另加20151074分,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9.以上16条,兼职干部最高职务分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职务分按该项得分1/2计算。工作不满一学期不加分,不满一学年加该项得分的1/2  

(六)科技创新奖学金评选条件:  

1.参加国家级以上竞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参加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参加学院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43分。  

6.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指导教师是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20分;在非核心期刊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15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10分;第三、四作者分别获得相应分值的一半;被EISCI收录的每篇另加10分。  

7.获得专利者,每项加20分。  

8.在参加批准立项的教师科研活动中担任助手的,经指导教师推荐,分管教学工作院部负责人批准,加5分。  

9.成员人数3人以上的团体创新创业项目,团队成员加3分,团队负责人(学生)另加2分,中途退出该项目的成员不加分。  

10.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不可以累计,按照最高级别比赛加分。  

11.市级以上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未经学生工作处认定的比赛不记分。  

(七)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  

1.国家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学院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  

6.运动会中打破校记录者加10分。  

7.参加学校或本学院组织的迎新生晚会、送毕业生晚会、一二九文艺演出、新年音乐会等重大庆典的公益性演出的演员、主持人等,每参加一项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8分,组织者不加分。  

8.各项团体项目比赛中,市级以上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2;学校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2/3,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3;学院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1/2,替补队员加1/4。团体比赛是指3人以上组队参赛的各类比赛。  

9.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可以累计,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  

10.市级以上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文化、体育、艺术类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未经学生工作处认定的比赛不记分。  

(八)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条件:  

1.经学校、学院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表彰的优秀志愿者,分别加20151075分;因参加单项具体活动而获表彰的志愿者不加分。  

2.参加学校团委组织的寒暑假社会调查,个人调查报告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21分。  

3.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团队:  

1)团队成员加2分,队长另加1分,寒假社会实践与暑假社会实践分别计算加分,在同一年度寒假或暑假,参加多个社会实践团队者,只按一个团队计算。  

2)实践团队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团队成员每人分别另加864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实践团队,团队成员每人另加321分;同一个实践团队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团队成员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3)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者分别另加1074分;获校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另加321分;同一个人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上述(1)、(2)、(3)项累计计算分数。  

4.军训获先进集体称号的每个成员加2分;获先进个人称号者加3分。  

5.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每次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6.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九)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及条件:  

1.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学院毕业生总数的3%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参评优秀毕业生:  

1)在校学习期间,本科生累计三学年、专科生累计两学年获得一等以上奖学金,并且其它学年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者;  

2)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都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并且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以及感动校园人物、十佳大学生、十佳学生干部、团风式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3)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都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并且在国家或省级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比赛中获得过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牌)者。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四)具体评选办法依据《长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长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长春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面向全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具体评选办法参见评选当年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二)面向学院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由学院负责评审,各学院必须参照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学院的相关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组织和实施单位。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方案,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后下发各学院;各学院或相关单位根据工作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进行组织评选。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评选,单项奖学金(其中的社会工作奖学金分为校、院两级评选,学生不可重复申报,其余单项奖学金以学院为单位评选)、优秀班级、优良学风班以学院为单位评选,由学院负责组织;优秀学生社团在全校范围内评选,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校团委负责组织;优秀寝室的评选以公寓楼为单位评选,由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评审流程。  

(一)各类个人奖学金评审的基本流程为: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部门)审核,学院(部门)公示,学工处初审,相应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公示;  

(二)各类集体奖学金评审的基本流程为:单位申请,学院(部门)审核,学院(部门)公示,学工处初审,相应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公示。  

第十七条 评审时间。  

(一)各类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份;  

(二)毕业年级只评审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且只评审学习优秀奖学金,奖金额度减半,不评审单项奖学金和优秀班级、优良学风班,评审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时间为每年六月份毕业生离校之前。  

第十八条 评审方式。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实行评选制,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参考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选。  

(二)优秀集体类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均实行申报制,即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同时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为前一年91日至评奖当年831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三)单项奖学金根据申请参评学生的加分成绩排名,参考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选。  

(四)学习优秀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则对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参加各类竞赛、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高者优先考虑;单项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参考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选。  

(五)学习优秀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各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三项奖学金不可兼得,但与各类学习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专项奖学金各奖项之间不能兼得,专项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专项奖学金与各类学习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可兼得。  

第十九条 公示及申诉处理。  

各学院或相关单位必须将各类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诉,该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各学院或相关单位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单位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细化,增加的相关规定须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学金评选比例计算严格执行四舍五入的原则,学习成绩平均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长大学字[2004]38号)、《长春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长大学字[2013]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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