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学校注册在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突出。
(二)德、智、体成绩要求:
1. 获得学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2. 未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但获得三等奖学金,且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也可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突出表现的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吉林省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
(5)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为吉林省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青年五四奖章,长春市十佳大学生、文明大学生等荣誉称号。
(7)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3.以上各项成绩取得的有效时限为上一学年。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本着代表性、权威性的原则成立长春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成立长春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体育教研部、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学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3名)担任评委,具体负责本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通过。
第六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向各学院下达名额。各学院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名额。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普通高校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五)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吉林省教育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长大学字[2013]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