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及《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学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60分及以上;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被认定为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长春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学办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3名)担任评委,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通过。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向学院下达名额。各学院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和名额。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五)评审领导小组将审核通过后的受资助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吉林省教育厅。
(六)有以下情况学生停止发放助学金:
1.休学、退学学生;
2.获得国家助学金后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发生。
(七)停发助学金的管理及使用:停发助学金交由学校财务统一挂账,待下一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开展时统一将收回资金连同当年财政下拨资金共同评审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长大学字[2013]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