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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长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2016年7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6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学校注册在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德智体成绩要求:

1.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且考试无不及格科目,当年内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且考试无不及格科目,当年内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突出表现的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3.以上各项成绩取得的有效时限为上一学年。

(五)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本着代表性、权威性的原则成立长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成立长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体育教研部、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学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3名)担任评委,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通过。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向各学院下达名额。各学院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名额。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五)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吉林省教育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长大校发〔2016〕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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