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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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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4]22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在校在籍二、三年级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章 奖励标准、评定比例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为:一等奖学金8000元,占同年级在校研究生数的10%;二等奖学金5000元,占同年级在校研究生数的20%;三等奖学金3000元,占同年级在校研究生数的40%。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取消评选资格

1.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2.触犯法律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3.包括选修课在内的课程出现成绩不合格者。

第六条 获奖后发现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计分办法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总分上不封顶,每位参评研究生各项得分之和为其最终得分。

第八条 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得分=上学年课程平均分+各项参评项目得分之和。

第九条 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得分=各项参评项目得分之和。

第十条 有关科研成果发表、出版的时间以及相关奖励的取得必须是在校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且作者署名单位必须是长春大学。

第十一条 上一年参评研究生奖学金已用过的科研成果不能再次作为参评成果申报。

第四章 评选原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1.向全体研究生公布学业奖学金名额及评选条件;

2.学生本人在指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上报有关材料,基本材料包括:学业奖学金申请书、论著或论文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论文首页、所获荣誉证书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等;

3.由研究生院学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导师签署推荐意见书;

4.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参评学生的评选资格、学术成果、奖励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可采用性,并按照参评学生所获分值的高低确定拟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名单;

5.拟获学业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五条 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细则》(长大校发[2016]124号)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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