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制定,2012年7月第三次修订)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学生考试违规情节轻重,分为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三种。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作弊情节严重的视为考试严重作弊。
二、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有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和开除学籍四种。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劝告、警告不听从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按指定座位入座或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2.提前拆开试卷;
3.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4.考场内大声喧哗;
5.举起试卷进行检查;
6.将答完的试卷正面朝上或左右摆放;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8.在试卷上标注记号或将姓名、学号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
9.其它违纪行为。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中利用通讯设备接收或传递与试题相关的内容;
2.携带与考试相关物品(如教科书、笔记本、有文字的纸张、可存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的位置;
3.事先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抄写在桌面或身体某处;
4.抄袭他人答案;
5.传、接试卷答案或与答案有关内容;
6.互相研究试题或核对试卷;
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
8.私自将试题或试卷带出考场;
9.相邻考生出现雷同卷;
10.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窃取考题;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3.互相串换试卷,情节严重;
4.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或工作秩序;
5.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六、学生违纪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记载为“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违纪学生不允许参加第二学期初的补考,但允许参加课程重修。
七、学生作弊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记载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学生不允许参加第二学期初的补考,但允许参加课程重修。
八、考试严重作弊或有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一经发现,并被确认,由监考教师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在试卷封皮和试卷袋上填写相关内容,同时填写《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监考教师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立即将《审批表》报考务科,经考务科核实后签署意见,于当日送交学工处,学工处在接到《审批表》一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处理并发文公布。因考试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达到被开除学籍条件者,由学校教务处、学工处联合报请学校按规定处理。期末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填写《学期考试违纪、作弊学生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十一、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分文件由学工处学生管理科负责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签收。受处分学生若有异议,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具体程序详见《长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十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12年7月20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