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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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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通过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  

()对学校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对学校给予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对学校给予的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  

第四条 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按照公正、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3名,由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9名,由政策法规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监察处、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政策法规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籍处理、纪律处分或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或校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且无正当理由的,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院、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诉的日期。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申诉人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第十二条 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对于申诉书内容尚有欠缺的,要求通知申诉人在2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对于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主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4.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5.已经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建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处理该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决定或改变原决定的复查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需召开委员会议审理申诉。  

(一)申诉审理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一名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7名,其中应当有一名学生委员;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将妨碍审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申诉审理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听证会议  

1.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  

2.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陈述处理的工作程序、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3.质证、辩论;  

4.前款规定的审理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允许本校师生和学生家长旁听,但申诉人请求不公开进行的除外;  

5.审理申诉应当形成《学生申诉审理笔录》,由参加审理会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审阅后签名。  

(二)召开闭门会议  

1.参加会议的委员充分讨论,提出复查处理意见;  

2.采取口头、举手、投票任意一种方式对复查决定进行表决,复查决定必须由出席会议2/3以上的委员同意并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对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需要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对取消授予学位的决定需要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复查决定对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决定需要改变的,交由原处分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须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并签收回证。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按申诉书通信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或网站公告,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等学习事宜,比照在校生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二条 进修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91日公布的《长春大学校内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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