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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6年7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通过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勾联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以从重处分。  

第十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应当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资助。  

(二)本学年内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已批准贷款者,未发放的贷款将予以停贷;有助学金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四)学位的授予按照《长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章 违纪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未予以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数额较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数额较大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者,且数额较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校安全处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运动场、礼堂、实验室、公寓、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数额较小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者,出示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饮酒行为并产生不良后果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寝室、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出租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学生寝室、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登记住宿,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管制刀具、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在禁止吸烟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者;  

(三)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四)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乱撕信件邮票者;  

(六)在校园内打麻将者;  

(七)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八)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  

(九)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者;  

(十)调戏、侮辱、诽谤、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  

(十一)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者  

(十二)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  

(十三)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伪造、贩卖各种证件  

(十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十六)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资助工作、评奖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十七)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停放机动车辆者;  

(十八)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摆摊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  

(五)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或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或图片者;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四条 对无故旷课(包括上课、实习、劳动、毕业设计、早操、军训及规定参加的活动、会议等)、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连续13天或累计旷课5—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连续45天或累计旷课16—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连续610天或累计旷课26—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连续1115天或累计旷课51—7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旷课75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期间,有违反以下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活动经费使用上,贪污挪用公款、做假账、赞助款不入账不缴纳、重复报账、伪造发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条所称学生干部为在学校或院部团委、学生会及附属机构任职的学生,正式注册的社团负责人,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寝室长等。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习期间,找他人代测体质测试或代替他人体质测试、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等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找他人代测体质测试或代替他人体质测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篡改、伪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组织、参与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组织、参与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一年内受到院部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部及相关部门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相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的管理部门: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相关材料的整理由学院或相关部门具体办理,本、专科学生违纪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部负责审核。  

(二)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或院部提出违纪事实;学生在集体宿舍违纪,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违纪事实;学生违反国家和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安全处查清事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通报批评由院部批准,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备案;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通报全校。  

(二)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部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提交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部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提交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部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提交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五)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有权直接提出处分建议或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  

(六)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与公布。  

(一)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级别和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二)处分的送交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院部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在文本上签字。  

2.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院部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3.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制定的公告栏上粘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人签字证明  

4.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由学校有关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部或教务处决定不予公布。  

第三十四条 留校察看期的执行:  

(一)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或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以终止或提前终止留校察看,但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三)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达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班学生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酌定。  

1.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达六个月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在离校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  

2.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终止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所在院部审核,学校批准,符合终止条件的可终止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执行:  

(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书下达后15日内。  

(二)学校复议后,向吉林省教育厅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吉林省教育厅复议决定下达后5日内。  

(三)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学年内剩余月份的学费、宿费及有关费用。  

(四)逾期不办者,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学生申述的处理按照《长春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处分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别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进修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对<长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补充规定》(长大学字[2012]56号)、《长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长大学字[2013]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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