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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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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出更多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办法对硕士研究生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及集体给予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研究生的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长春大学研究生部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各项评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学校为研究生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优秀研究生;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 

(四)研究生科研活动先进个人; 

(五)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 

(六)研究生学团活动先进个人; 

第六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奖项。

第七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八条学校奖励的方式主要有: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奖章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时事政策;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思想上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讲究个人修养;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六)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在课程学习期间,全学年考试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30%,学位课、非学位课考试(考查)成绩合格,无重修和补考现象; 

(七)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及学科竞赛。 

第十条“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在符合“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校期间至少荣获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励; 

(二)学位论文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论文。 

第十一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须是研究生部团委、研究生会或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及班委会主要成员; 

(二)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工作效果良好,组织观念强,日常生活中能严格要求自己,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在课程学习期间,全学年考试成绩在本学院排名前50%,其它条件参照“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科研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论著、获得国家授权专利等科研活动,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二)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三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 评选条件:

硕士学位论文获得优秀成绩者。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团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具备“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的第1、2、3、4、5条的规定;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能够代表学校积极担任各类社会志愿者,完成各类社会志愿工作,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 

2.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表现突出,并获得相应的奖项,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文体活动,表现优秀; 

3.积极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表现突出,受到社会的认可。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在学期间评优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十六条“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有健全的班委会、党团支部,按时开班委会,过党团组织生活;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二)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是非分明,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文体及社会实践活动,经常开展班级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课程考试优良率高,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及学科竞赛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四章 评选时间与程序

第十七条除“优秀毕业研究生”、 “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评选工作在毕业前进行外,其他奖项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

第十八条评选工作程序:提交申请,民主评议,研究生部审核后公示3天,如无异议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全校公布。

第十九条学校向所有获得奖项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品或奖金,并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条学校向先进班集体颁发奖状、奖品或奖金,并向全校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每位研究生每学年只能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两种奖项中的一项。

第二十二条凡已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如发现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回获奖证书及奖金或奖品,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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