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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大学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考核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生管理科  学生工作部(处) 审核人:

学校各相关单位:

根据学校相关工作部署,现将《长春大学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考核评定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长春大学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考核评定办法(修订)


长春大学

2023年7月22日


附件

长春大学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考核评定办法(修订)


本办法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为依据,按照思想、政治、品德的分项内容及其标准进行考核评定。在考评过程中,做到动态考评与静态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阶段性考评与总结性考评相结合;教师考评与学生考评相结合;要贯穿教育、注重实效,引导学生自我评价、自我教育,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一、考核内容

(一)政治表现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4.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思想道德

1.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发扬对国家和人民的奉献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4.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政治觉悟,积极要求进步。

5.有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勤奋学习的正确目的;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有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努力攀登科学文化高峰。

(三)品德修养

1.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言行一致,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文明礼貌、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敢于抵制不良社会风气。

3.尊敬师长、礼貌待人、乐于助人,无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明礼修身、仪表整洁、豁达宽容,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

5.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朴素大方,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6.热爱劳动、磨砺意志、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

二、考核方式

(一)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考核采取定量考评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量考评,就是依据考核内容及标准以计分的方式,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做出定量的评价。定性考评,就是在定量考评及平时表现的基础上,以鉴定的方式对学生的表现,做出定性评价。

(二)定量考评所得出的结果,就是被考核学生的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90分以下—80分);中等(80分以下—70分);及格(70分以下-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等。

(三)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评100分。

1.定量考评由学生、学生骨干、任课教师、辅导组织实施。

2.学生违纪扣分:通报批评5分;警告处分10分;严重警告处分15分;记过处分20分;留校察看处分30分。学年内受几种处分则按累计扣分。

(四)学生学(期)年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评成绩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一份,报学生工作部(处)一份。

(五)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性考评,由辅导员结合学年鉴定,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的形式,根据学生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奖励和处分,对学生做出定性的评语。

三、考核办法

(一)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指导进行,每个月末向全学院学生公布定量考评结果。

(二)每学(期)年结束时,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评定,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的结果向全学院学生公布。学生学年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评积分为两个学期成绩的平均分。

四、有关规定

(一)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评学期成绩不及格者,给予淘汰警告。学年达到淘汰警告者,即作退学处理。

(二)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评,毕业学年总评不及格或毕业学期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一年以内,学生可持用人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基层政府作出的思想道德素质考核鉴定材料,来学校申请进行思想道德素质成绩复核。经复核,认定思想道德素质考核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认定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予以复核。

(三)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评学年成绩达不到优秀者,无资格参评校级优秀学生;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评学年成绩达不到良好者,无资格参评院级优秀学生;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评学年成绩达不到中等者,无资格参评年级优秀学生。

(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评成绩,由学院通报学生家长。

(五)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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