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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合同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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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校发〔2023〕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

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学校所签合同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金额较大、对学校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涉外合同、涉及学校资产产权变动的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以及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合同,为重大合同;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学校对科研、聘用(劳动)和教育培养类合同实行专项归口管理,由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实行专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合同承办人员、管理人员在办理合同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实履行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三)有效保存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四)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专项归口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七条 学校政策法规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为学校各部门、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一般法律咨询服务;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复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五)统一保管并且按照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负责长春大学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

(七)负责对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进行备案和归档;

(八)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下列合同实行专项归口管理。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是:

(一)科研合同。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合同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项目合同及技术、专利、出版和产学研科技合作合同及其相关的保密、廉洁、安全和外委等关联合同的审核、备案和归档,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二)聘用(劳动)合同。人事处是学校聘用(劳动)合同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学校与校内各类教职工以及校外人员签署的建立工作关系的合同的审核、备案和归档,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三)教育培养合同。教务处、研究生院是学校教育培养合同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不涉及学历学位及资金标的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内联合培养与交流,教学日常运行,教学建设改革,教学研究,实习实践,论文管理等与人才培养活动相关的非经济类合同的审核、备案和归档,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

第九条 除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是合同所涉事项对应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就合同中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业务审核,对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合同的业务风险,合同事项的有效管控,合同的业务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估与认定,提出审核意见及建议。

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是其归口管理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该类合同中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涉及的部门也是相应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可以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是相应合同的承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或者学校授权负责具体承办有关合同,是合同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等缔约注意事项;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以及文本的严密性、规范性;

(三)负责将合同提交业务主管部门、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和归档;

(四)负责将需要学校决策会议研究的合同事项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议;

(五)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六)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立项与起草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立项和订立过程中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先就合同事项向分管校领导进行报告,需要向校长报告或者学校决策会议研究的,在征得校长同意或者学校决策会议审定后,方可立项。

第十三条 立项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从维护学校权益角度出发,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经济实力、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代理权限及期限、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许可证、资产负债表、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四条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性较强或者法律关系复杂合同的订立,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共同参加谈判;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校长或者学校决策会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请示学校决策的,应当及时提请学校决策会议研究,需要法律专业人员支持的,可以邀请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参与。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应当由我方或者以我方为主起草。国家、行业或者学校有标准或者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我方权益。有关的科研项目合同,项目委托单位有格式合同和专门要求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确实需要由合同相对方草拟合同文本的,我方应当严格审核合同内容,积极维护学校权益。

合同有多语种版本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保证中外文版本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合同的语言应当准确、严谨、简练。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当设专款解释。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当同时附上大写。金额涉及外币的,应当对结算币种、结算汇率和金额予以规定。

第十七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

(十)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应当具备的条款。

第十八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或者诉讼管辖条款。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当尽可能约定我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合同约定诉讼管辖的,应当尽可能约定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应当争取约定由中国大陆有关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法律适用条款应当争取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决策会议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者以学校资产对外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加入或者承担其他主体依法或者依合同应当承担的债务或者责任。

第二十条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方经协商一致对合同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者印刷制作。

第二节 合同的审签与用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归口管理合同的信息化系统建设。

合同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校内信息化系统提交合同审批申请,完整正确填写相关内容,提供合同文本和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合同流程的处理,原则上接收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复杂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办理期限从收到材料的第二日起计算。如果需要等待其他前置流程的,时间另行计算。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修改合同,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对审核意见,如果合同承办单位与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各自分管校领导研究处理,必要时报校长或者学校决策会议裁定。

第二十三条 未经审核或者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者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除由校长或者校长授权的代表或者学校决策会议授权的代表直接签署的合同外,其他合同须经过下列合同审签用印流程:

(一)一般合同。

1.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采购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业务主管部门(采购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呈报相应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加盖长春大学合同专用章。

2.专项归口管理的一般合同:

(1)用科研项目经费测试化验加工以及采购低值易耗品所签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加盖合同承办单位印章;其他科研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科研处审核,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加盖长春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还须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2)聘用(劳动)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人事处审核,人事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加盖人事处印章。

(3)教育培养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审核,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加盖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印章。

专项归口管理的一般合同,如果有需要,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提交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二)重大合同。

1.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重大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呈报相应业务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通过后加盖长春大学合同专用章。

2.专项归口管理的重大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专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呈报相应业务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通过后加盖长春大学合同专用章。

集中采购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采购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采购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招标采购中心审核,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呈报相应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合同还须经校长审批,通过后加盖长春大学合同专用章。

涉及学校财务支出和资产变动的重大合同,都须经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审计处负责人审批。

按照学校决策会议议事规则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相关合同需要学校决策会议审议的,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议,审定后由校长或者会议授权的代表签署。

如果该事项已经按照“三重一大”要求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议,相关合同可以不再重复上会审议,但仍然需要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会议纪要。

学校授权通过以上合同审批用印流程的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为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除根据学校文件规定取得授权者外,其他需要申请授权委托的,由合同承办单位向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合同承办单位报请校长签批。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完成审签的合同文本加盖印章,并且进行编号、备案和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监控和推动合同的实施,随时向分管校领导、必要时向校长和学校决策会议报告合同执行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或者请求学校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积极维护学校权益,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的,合同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分管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帮助。

第二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依其职责,根据合同承办单位的建议和学校要求,协助合同承办单位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学校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义务或者转让合同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如果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学校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如果因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而使我方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且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如果我方不能履行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分管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并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对方,并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且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条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决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或者决定起诉或者提起仲裁的,应当及时告知归口管理部门,并且向分管校领导、必要时向校长和学校决策会议进行请示。

合同承办单位在收到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或者电报后,必须及时告知归口管理部门,并且向分管校领导、必要时向校长和学校决策会议报告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当经原担保方同意并且签章予以确认;

(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答复应当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做出;

(五)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或者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六)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参照本规定合同的审签与用印程序进行。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当争取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合同约定选择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学校需要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益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或者诉讼时效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或者通过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主张权益的函件中断仲裁时效或者诉讼时效,同时应当注意避免损失扩大。

第三十五条 纠纷发生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必要时向校长和学校决策会议进行报告,并且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迅速收集有关证据,研究应对的对策和方案,向学校提出解决的建议,经学校同意后抓紧进行解决。

因合同纠纷引致仲裁或者诉讼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诉讼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应对和处理,不得拖延和应付了事。

第七章 合同印章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合同专用章包括长春大学合同专用章和长春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按照学校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刻制、保管和使用。其中长春大学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重大合同和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一般合同,由政策法规办公室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长春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科研合同,由科研处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

人事处印章由人事处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教务处、研究生院印章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类合同用印,如果合同相对方有特别要求,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由合同承办单位与学校办公室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按照学校印章用印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类合同用印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除由校长或者校长授权的代表或者学校决策会议授权的代表直接签署的合同外,印章管理部门只能对完成本规定审签与用印程序的合同用印。需要使用学校法人印章签订合同的,从其特别规定。

超过两页的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

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学校印章。

第三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对提交合同用印的合同文本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交用印的合同文本应当与通过审核的文本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专用章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严格使用程序,避免出现不当使用和遗失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合同文本至少由学校持有三份,其中一份用于归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用于学校档案馆归档,一份由合同承办单位保存。

第四十二条 合同签订以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两份合同进行备案和归档。提交备案和归档的合同应当为原件。对于未及时提交备案和归档的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备案和归档管理,建立完整的合同备案登记资料库,定期向学校档案馆进行合同档案归档。

第四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对于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授权委托书、审批申请、往来函件、法律文书等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资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将有关资料上报学校档案馆归档,同时在本单位保存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资料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合同资料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五条 合同资料原则上应当长期保存,法律法规或者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动态的合同台账,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检查和报告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和审计处依照各自权限对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且进行纠正。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或者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合同或者无效合同的;

(三)恶意拆分合同、恶意倒签合同的;

(四)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五)未依法律和本规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六)丢失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七)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超越授权或者滥用授权的;

(九)玩忽职守,不积极认真履行合同,引起纠纷的;

(十)发生纠纷后,隐瞒情况或者不及时汇报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一)应当或者可以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十二)在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或者第三方恶意串通或者收受贿赂的;

(十三)泄漏学校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的;

(十四)合同用印违反学校规定的;

(十五)不按照规定收集和保管合同资料、提交合同备案和归档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举办或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履行合同,承担责任,接受学校的监督。

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和授权范围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且报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合同管理规定》(长大校发〔2016〕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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