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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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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校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为促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教代会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教代会执委会提名,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或经学校党委批准。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四)对提案处理的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并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  

(五)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六)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先进提案承办单位”。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必须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全体会议,进行提案审查,研究提案办理情况,准备提案工作报告。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需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应该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提案可由正式代表提出,也可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第九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案由、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第十条提案格式

(一)正式代表提出的提案,须由1位代表提出,2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且每位提案人、附议人都应在书面的提案表上亲笔签名。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团长签字。  

(二)提案人可以提出提案类别和承办单位的意向。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2.提案理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根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3.整改建议,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四)为保证提案质量,符合规范,每个提案须同时递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教代会召开前征集1次提案。  

(二)提案征集的时间一般为教代会开幕前1个月至教代会开幕。  

(三)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作书面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提案的审核

 

第十二条各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提案进行预审查,然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 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 属于学术研讨。  

(三) 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  

(四) 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五) 内容空泛、建议笼统。  

(六) 学校职权范围之外。  

(七) 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根据提案内容,归口办理,由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办公室负责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对涉及2个或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

第十七条提案的处理实行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承办负责制。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并在2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如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之内办理完毕的,可适当延期,但应在年内办复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九条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对

部门难以解决或回答的提案,可请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商议决定。  

第二十条对提案复文的要求

(一)在复文上须注明“办理结果”,明确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标明“留作参考”或“不可行”。  

(二)对办理结果列为“正在解决”、“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提案,在办理结束后要进行再次答复,把跟踪办理情况向提案人作进一步说明。  

(三)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一式二份,一份给提案者,一份抄送提案工作委员会。复文中要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复文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中反映学校亟待解决、教职工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学校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巡视、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六章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三条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先

进承办单位”,并由学校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优秀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题好。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  

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立意高。提案在近期内虽难以实现,但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对学校今后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并被学校所重视。  

(三)合规范。提案符合要求,做到一事一案,一案一表,案名、案由、建议等各项要素齐全,条理清晰。书写规范,打印或用档案墨水书写,  

字迹端正,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齐全。  

(四)可操作。提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提出的建议符合学校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物质条件,措施具体,便于办理,具有可操作性。  

(五)效果好。通过该提案的办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先进承办单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二)承办提案数量较多,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  

(三)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四)提案办理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案人满意。  

(五)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去落实。  

(六)通过承办提案,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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